武汉晴川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2-24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收费秩序,确保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院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退费指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学费是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一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

住宿费是指各类学生租住校内学生宿舍所缴纳的费用。

考试费是指各类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代收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其自愿的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在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管理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把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加强学生依法缴费上学意识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第四条 学校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接受学生、家长、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对全校学生各项缴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备案,各类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并设立专门的收费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等的收缴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催缴和约束机制。

教务处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等工作挂钩,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招生办应在每年6月将当年教育收费标准方案报财务处办理收费备案手续;每年8月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供新生信息,以便财务处提早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等工作。

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学生工作队伍要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在收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二级学院应将学费、住宿费的完成率纳入本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中,视作本单位年度的重要工作之一,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保收入及时足额到位。

财务处应在新学年开学前,按学年年度填报《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内容包括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式三份,连同相关说明资料,分别送达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并在财务处网站上对社会公示。

第八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而欠缴学费、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保收入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联合办学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中若涉及到收费问题的,须征求财务处意见,签订的办学合同、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校各项收费均由财务处直接收取,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取得的事业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立收费中心,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收费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收费档案。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财务处将另行设点集中现场办理收费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按照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处收费时必须向缴费学生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票据。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或印制)、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除按备案项目、标准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新学年缴费,学校实行银行批扣、网上缴费、收费现场刷卡或现金缴费等多种方式缴纳,方便便捷广大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制以及从其他学院转入的,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均应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新生入学报到时,迎新现场专设“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缴费事宜;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交手续在各学院新生报到现场办理。

老生一般应在每个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可缓交学费。

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奖、助、勤、补、减”等多项措施,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以缓解贫困学生缴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八条 学生凡不按期缴清学费、住宿费的,暂缓注册学籍。未缴清学费、住宿费、其他杂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出国等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恶意拖欠学费的,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其改正拖欠学费的行为。

本条相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凡毕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暂缓发放学历或学位证书,暂缓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办及相关学院负责。

第五章 退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各项退费采用本人银行卡转账,不是本人银行卡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费用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和《武汉晴川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可申请办理核实手续,经确认后,学校方予以退款。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各类收费收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给予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武大珞珈财字20071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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