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管理,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院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管理。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现金。做好应收及暂付款的登记、审核、跟进和收款等工作,防范风险。
第三条 银行账户统一由院财务处负责开设、管理和使用,新设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学院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拥有账户和私自开设账户。
第四条 凡计划内的开支,按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收到的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大笔借支、付出等须在每月底对账和结账。
第六条 学院向银行借款或向其他投资者借款,或在经济活动中进行担保、抵押等均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七条 出纳员专职处理现金收支业务,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八条 库存现金应日清日结,账款相符,财务处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现金的库存情况。
第九条 发生现金收入业务,出纳员填写印有连续编号的现金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私章(或签字)。发生现金支付业务,出纳员应在经审批的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私章。
第十条 预支差旅费要由经办人办妥审批手续后,出纳员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 现金仅限于零星办公用品采购与支付工资等事项,超过1000元的其他结账事项一律用转账支票结算。
第三章 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出纳员专职负责银行结算业务,根据付款凭证和审定的付款方式开出票据,并负责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金额应日清月结,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用以验证账存与实存的相符。
第十四条 建立领用银行票据登记簿,教职员工领用支票须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在出纳处办理领用手续,业务完成取得正式原始凭证后,连同票据存单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同城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异地采用汇兑结算方式,严格控制本票、汇票结算方式。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本票、汇票结算方式,需经财务处长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准使用空白转账支票,确因特殊原因,需财务处长批准。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在财务处领用支票支付往来、购物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请款和登记手续,大额款项应备合同、协议由财务处备查,支票领出后7天内应将支票签字、审核、验收完毕的发票一并交出纳员销账,凡超出时间未销账者,财务处可拒绝继续发放支票。
第四章 收据管理
第十八条 收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税务部门稽查的重要依据,财务处必须对收据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收据的购买统一由财务处负责。专人保管,财务主管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收据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途、起止号、领用人签字等内容。收据领用人和保管人须在备查簿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定期对收据进行清理核对。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对财政、税务部门收据的管理制度,丢失收据,应及时报告财政、税务机关处理。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收据遗失的,财政、税务罚款由过失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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